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臺中市東勢區東新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與防治實施計畫

壹、          依據: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
        () 教育部「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
貳、          目的
        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
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學習與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實施要點
一、本要點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外,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
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
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
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應向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報告。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二、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行為,不僅造成個人之情緒衝突與焦慮,嚴重時會引起身心疾病,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更對個人人格、自尊、學習或工環境有負面影響。因此,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範此類事情發生。
三、本校特設「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處理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可直接併入性平會辦理。該委員會隸屬於校務會議,設常務委員十一人,其中教師委員八名,及家長會代表一名,女性委員過半數。(委員會名冊如附件一)委員任期一年。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負責委員會之召集。若委員會委員涉及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情事,應予迴避。
四、本校教職員工,遭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問題時,可向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學務處、班級導師及校護等單位,提出申訴及求助,並依申訴者之意願,以正式申訴或非正式申訴方式提出。〈參見流程圖二〉非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其他受害者,遭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亦可向本校委員會求助。
五、接獲求助案件之處理人員,應視求助者意願提供所需協助,如晤
      陪同就醫情緒支持報警緊急安置庇護或資訊諮詢等服
      務。
  六、接獲申訴案件之處理人員,應提供必要服務及相關資訊,包括了 解
事況告知申訴者正式申訴及非正式申訴處理方式。〈參見流程圖
二〉
七、非正式申訴階段,應協助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協調以解決問題,並依
申訴者意願尋求第三者之協助:如專業諮商人員。本階段應於二星
期內處理結束,如逾期但事況已有進步,經申訴者同意得延展之。
八、正式申訴階段,申訴者得以書面或具名方式提出。接案單位應提供
申訴者相關法律權益,正式申訴制度及流程訊息。性騷擾及性侵犯
處理委員會應於一週內展開調查,並於調查前先知會申訴者及被申
訴者有關調查的方式所需期限及可能延展的情況。若被申訴者為
學校之教職員工,尚需通知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與控訴雙
方具親屬關係者需規避擔任調查員,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參與調
查。
九、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並置發言人一人。於調查結束後,以客觀書面報告陳述調查結果,並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如被申訴者為學校之教職員工,尚需知會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委員得依調查結果,建議處遇及處分方式,由教評會或校長做裁奪。申訴者或被申訴者如有一方不滿意調查結果,得備理由申請覆議,覆議以一次為限。
十、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經查證確實,依相關法令懲處之。其中,對心智喪失精神耗弱生理受傷酒精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狀況下,實施性行為者,不得以其無拒絕為由,而規避性侵犯之責任。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向臺中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通報之。
十一、為處理本校教職員工生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所產生的身心傷害,本校得整合校內外資源網絡〈參見流程圖一〉,依受害者或申訴者之意願與需求,提供相關服務。〈參見流程圖三〉
十二、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以客觀公平的
態度處理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如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委員不適任,經委員會評鑑決議後,得報請校長核可更換之。
 十三、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並應兼具宣導與教育之職責。
十四、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教育局備查,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