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東勢區東新國民小學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
103.06.25修正
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函中市教小字第1000008590號;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仁、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
二、引導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參、學生之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類別:
(一)學業方面:
1.
認真學習、習作優良、評量成績良好、成績進步。
2.
參與學校各項學藝活動表現優異。
3.
積極參與及學習態度良好之學生。
4.
其他有關學業方面表現優良者。
(二)品德方面:
1.
工作積極,自動自發,能完成師長交代之工作。
2.
富有愛心,同理心,能熱心助人,愛惜學校公物。
3.
拾金不昧,能繳交至學務處妥善處理者。
4.
其他行為態度表現優良者。
(三)服務方面:
1.
擔任學校糾察隊、環保志工、班級幹部、及各處室志工表現優良者。
2.
擔任學校團隊成員表現優異者。
3.
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異者。
(四)競賽方面:
1.
參加校內語文、才藝、體育競賽成績優異者。
2.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成績優異者。
(五)特殊表現:
1.
在學校或校外之善行義舉,足堪模範之行為表現,如拾金不昧(含貴重物品)、急救傷患、濟助貧困…等。
2.
其他仁愛美德之情事,足堪表揚者。
二、獎勵方式:
(一)一般獎勵:依本校學生榮譽制度實施辦法給於榮譽章,集滿後可參學校之抽獎活動。
(二)特殊獎勵:
1.
定期評量成績優異、進步獎,由教務處權責處理,並於晨會時間由校長頒獎表揚。
2.
參加閱讀小碩士活動、英文闖關活動…等特定活動表現優異者,由家長會提供獎品(如文具、圖書禮卷),並由校長於晨會時給於表揚。
3.
參加校外各項競賽,榮獲獎狀(獎盃)者,請校長頒獎表揚。
4.
善行義舉,足堪為學生楷模者,由相關處室準備獎狀,請校長頒獎表揚。
三、經費:獎勵卡印製獎狀或獎品之開銷,請總務處統一以相關經費支出。
四、違規條例:
(一)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予「警告」:
1.
言行不當,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2.
與同學爭執衝突,情節輕微者。
3.
上課時故意吵鬧,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4.
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5.
服裝儀容不整潔者。
6.
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7.
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輕浮隨便者。
8.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9.
值勤不盡職者。
10.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11.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
1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13.在公共場所高聲喧讓影響秩序者。
14.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15.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16.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17.其他不良行為,應給予警告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予「訓誡」:
1.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重大者。
2.
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3.
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4.
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光碟者。
5.
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礙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6.
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7.
不假離校外出者。
8.
塗改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9.
拾物不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10.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11.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12.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13.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14.抽菸、嚼檳榔,應查明屬實者。
15.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16.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17.毆打同學者。
18.違反智慧財產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19.其他不良行為,應予嚴重警告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應予「特別懲罰」:
1.
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2.
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3.
誣蔑師長,情節重大者。
4.
考試舞弊者。
5.
竊盜行為情節較重或勒索威脅他人者。
6.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7.
行為不檢,有毀校譽,情節重大者。
8.
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9.
在校外擾亂秩序毀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10.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11.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12.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士交往,形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13.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14.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15.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經嚴重警告仍不改者。
16.在校期間受懲誡事件連續再犯,屢誡不改者。
17.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竣者。
18.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19.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20.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五、懲罰部份:
(一)懲罰:
1.
警告:不當行為或違規事實情節輕微者(如違規條例),教師給予警告。
2.
訓戒:不當行為或違規事實情節重大者(如違規條例),教師給予訓誡。必要時得會同學務處協同處理。
警告或訓誡無一定方式或標準,教師管教學生應以學生人格特質、採取下列措
施:
(1)
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
調整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4)
調整座位。
(5)
愛校服務。
(6)
輔導學生道歉或寫反省單。
(7)
扣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8)
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
(9)
其他適當措施。
(二)特別懲罰:
1.
交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2.
轉換班級。
3.
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
教師採取以上措施時,於必要時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可請學校行政單位協助之,所採取之管教措施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學校經輔導過程得以改變學習環境或其他相關措施。觸犯刑法者,應通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
學校採取以其他適當措施懲罰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
特別懲罰,應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再依下列規定處理:
1.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者(每次以一週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 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後,如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請學務處協同輔導教師 輔導其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記錄,僅作轉入新校之參考,不 做累積計算使其深切悔改。
3.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特別輔導方式處理,其輔導由學務處會知輔導教師與導師簽註意見,經校長核定 後予以登記,交由輔導老師及班導師執行。
肆、說明:
1.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獎懲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布,並 通知導師、輔導教師加強輔導。特別獎勵及特別懲罰則由學處處簽會導師簽註意見, 提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2.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特別懲罰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 過,並應給予學生或其監護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學生獎懲委員會為特別獎懲決議後,應作成裁決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發函通知學生及監護權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其監護權人配合輔導。
4.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導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並由導師及輔導人員作成紀錄。對於應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其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5.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決定書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其監護權人代理之。
6.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學校另行訂定之。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7.本要點有關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本辦法之施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