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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4日 星期四

103學年度教師及職員工聘約


臺中市東勢區東新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聘約

教務會議通過

 

一、  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 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為學生表率。

三、    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做宣傳。

四、    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

五、    教師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依據輔導與管教辦法執行。

六、    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章則,教師並應遵守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七、    教師出勤差假依有關規定辦理。

八、    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九、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十、  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仍應接受。

十一、   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 、加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十二、   教師基於專業智能成長,應主動或接受指派參與校內、外進修研究工作。

十三、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四、   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應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五、   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請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六、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七、   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否則學校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

十八、   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十九、   教師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並報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連續曠課、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達十日。

(二)  無故缺課,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或請假未達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經學 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

(三) 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

(四) 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二十、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二十一、  教師對學生的學習、各項活動之進行(如導護工作、路隊指導、午餐指導、打掃工作等),負有在場監督保護的責任與義務,並依學校導師責任制度實施要點辦理。

二十二、  教師應敬業樂群,不得在外兼差。若有特殊因素,應經校長核准同意。

二十三、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十四、  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十五、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為猥褻之行為者及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除依相關規定處理外並依刑法第227條規定辦理。

二十六、  本約定要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及聘約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103學年度東新國小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計畫


臺中市東勢區東新國民小學

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計畫

壹、          依據:

        教育部「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

貳、    目的

        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

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學習與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實施要點

一、本要點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外,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

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

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

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應向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報告。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二、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行為,不僅造成個人之情緒衝突與焦慮,嚴重時會引起身心疾病,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更對個人人格、自尊、學習或工環境有負面影響。因此,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範此類事情發生。

三、本校特設「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處理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該委員會隸屬於校務會議,設常務委員九人,其中教師委員六名,及家長會代表一名,女性委員過半數。(委員會名冊如附件一)委員任期一年。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負責委員會之召集。若委員會委員涉及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情事,應予迴避。

四、本校教職員工,遭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問題時,可向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學務處、班級導師及校護等單位,提出申訴及求助,並依申訴者之意願,以正式申訴或非正式申訴方式提出。〈參見流程圖二〉非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其他受害者,遭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亦可向本校委員會求助。

五、接獲求助案件之處理人員,應視求助者意願提供所需協助,如晤談

陪同就醫情緒支持報警緊急安置庇護或資訊諮詢等服務。

 

六、接獲申訴案件之處理人員,應提供必要服務及相關資訊,包括了解

事況告知申訴者正式申訴及非正式申訴處理方式。〈參見流程圖

二〉

七、非正式申訴階段,應協助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協調以解決問題,並依

申訴者意願尋求第三者之協助:如專業諮商人員。本階段應於二星

期內處理結束,如逾期但事況已有進步,經申訴者同意得延展之。

八、正式申訴階段,申訴者得以書面或具名方式提出。接案單位應提供

申訴者相關法律權益,正式申訴制度及流程訊息。性騷擾及性侵犯

處理委員會應於一週內展開調查,並於調查前先知會申訴者及被申

訴者有關調查的方式所需期限及可能延展的情況。若被申訴者為

學校之教職員工,尚需通知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與控訴雙

方具親屬關係者需規避擔任調查員,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參與調

查。

九、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並置發言人一人。於調查結束後,以客觀書面報告陳述調查結果,並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如被申訴者為學校之教職員工,尚需知會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委員得依調查結果,建議處遇及處分方式,由教評會或校長做裁奪。申訴者或被申訴者如有一方不滿意調查結果,得備理由申請覆議,覆議以一次為限。

十、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經查證確實,依相關法令懲處之。其中,對心智喪失精神耗弱生理受傷酒精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狀況下,實施性行為者,不得以其無拒絕為由,而規避性侵犯之責任。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向臺中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通報之。

十一、為處理本校教職員工生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所產生的身心傷害,本校得整合校內外資源網絡〈參見流程圖一〉,依受害者或申訴者之意願與需求,提供相關服務。〈參見流程圖三〉

十二、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以客觀公平的

態度處理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如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委員不適任,經委員會評鑑決議後,得報請校長核可更換之。

 十三、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並應兼具宣導與教育之職責。

十四、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教育局備查,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臺中市東勢區東新國民小學

103學年度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名冊

一、委員為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兼任,為無給職,由校長聘任之。

二、委員離職時其遺缺由校長聘請合適人員兼任。  

三、委員無任期制。  

四、委員共十一人,其職掌如下()

五、委員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二次,上下學期各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研討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之利弊得失。

 

擔任職務
本 職
性別
擔任   
主任委員
 
吳錦章
負責委員會之召集
副主任委員
家長會長
劉珂均
協助處理委員會受理之案件
常務委員
學務主任
郭致穎
負責規劃及執行本項業務
執行委員
事務組長
林政豪
協助執行及處理本項業務
委  員
教務主任
劉明宏
協助執行及處理本項業務
委  員
幼稚園
主任
何春瑩
協助執行及處理本項業務
委員
教學組長
劉韻芬
協助執行及處理本項業務
委  員
護理師
江玉婷
協助執行及處理本項業務
委  員
導師
張維真
協助執行及處理本項業務
委  員
導師
吳珮如
協助執行及處理本項業務
委員
導師
葉俞岑
協助執行及處理本項業務

 

 

 

 

 
 

 

 

 


 

 

 

 

 

 

 

 

 

 

 

 

 

 

 

 

 

 

 

 

 

 

 

 

 

 


東新國民小學輔導轉介流程表(三)

持續追蹤
 
文字方塊: 轉介流程圖: 決策: 狀況穩定否
追蹤輔導
 
引入服務
 
文字方塊: 定期評估及輔導圓角矩形: 需要轉換環境
(轉學轉校)
文字方塊: 定期評估受害者狀況
轉由學務處輔導
 
流程圖: 替代處理程序: 受害者狀況穩定
生活輔導及咨詢服務
 
咨詢服務及資源轉介
 
心理輔導
 
向右箭號圖說文字: 校外資
源提供
 
學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