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範例

臺中市東勢區東新國小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例
壹、目的
    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維護兩性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特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制定本辦法。
貳、定義
一、性騷擾: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行舉止,作為勞動契約成立、存續、變更分發、升遷、降職、報酬、考績、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者。
()其他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他人不悅或反感之言行舉止,致侵犯或干擾他人自由、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
二、工作場所:由公司所提示,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
參、性騷擾防治措施:
一、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
二、員工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三、就業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四、公司應致力防制性騷擾、改善就業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五、申訴及調查
()員工或求職者於就業場所遇有騷擾時,可洽詢〈部門〉索取「性騷擾申訴書」〈表格自製〉。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人事單位得設部門〈      〈部門名〉〉或人員〈       〈人員名〉〉受理申訴,或於申訴  日內成立調查小組並開始為調查、審議;小組成員共  人,其中  人為資方代表,  人為勞方代表,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
()受理申訴者處理申訴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並得依申訴人之申請進行調查;申訴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申訴者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理監督權者否認該事實時應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受理申訴者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調查、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份之相關資料。
()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    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記錄,並密封存檔至少    年。
()公司不得因性騷擾或員工提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置。
肆、罰則
    如確有性騷擾之事實公司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大過、調職、降級等處分,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以免職;如該事實涉及刑責,以公司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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