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4日 星期四

103學年度教師及職員工聘約


臺中市東勢區東新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聘約

教務會議通過

 

一、  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 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為學生表率。

三、    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做宣傳。

四、    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

五、    教師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依據輔導與管教辦法執行。

六、    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章則,教師並應遵守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七、    教師出勤差假依有關規定辦理。

八、    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九、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十、  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仍應接受。

十一、   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 、加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十二、   教師基於專業智能成長,應主動或接受指派參與校內、外進修研究工作。

十三、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四、   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應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五、   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請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六、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七、   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否則學校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

十八、   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十九、   教師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並報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連續曠課、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達十日。

(二)  無故缺課,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或請假未達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經學 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

(三) 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

(四) 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二十、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二十一、  教師對學生的學習、各項活動之進行(如導護工作、路隊指導、午餐指導、打掃工作等),負有在場監督保護的責任與義務,並依學校導師責任制度實施要點辦理。

二十二、  教師應敬業樂群,不得在外兼差。若有特殊因素,應經校長核准同意。

二十三、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十四、  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十五、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為猥褻之行為者及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除依相關規定處理外並依刑法第227條規定辦理。

二十六、  本約定要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及聘約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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